中国围棋业余等级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棋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经典内容和代表性项目。围棋业余等级评定是贯彻“全民健身”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全国围棋普及推广中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和规范开展的支撑条件。
第二条 根据新修订的《体育法》关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项目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十四五”群众体育发展规划》关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并推广运动水平等级标准,通过组织开展运动水平等级评定赛事或测评活动,扩大拥有运动水平等级的项目人口”的要求,以及《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中国围棋协会实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中国围棋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范全国围棋运动水平等级评定和围棋运动等级称号授予等相关工作,制定中国围棋业余等级制及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围棋业余等级制是中国业余棋手围棋运动水平的等级标准,适用于所有参与围棋相关比赛和活动的业余棋手。其目的是为业余棋手提供围棋运动水平的等级证明,为各类围棋比赛和活动组织提供统一、客观、公正的围棋运动水平等级标准。
第四条 中国围棋协会及其授权单位通过全国统一的“中国围棋行业智能管理服务平台”对围棋业余等级相关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业余等级标准
第五条 围棋业余等级评定单位
围棋业余等级评定单位是“段”(英文简称“d”)和“级”(英文简称“k”),具体等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六条 围棋业余等级设置
围棋业余段位从高到低共分8个等级,最高是8段,以下依次分别为7段、6段、5段、4段、3段、2段、1段。围棋业余段位以下设业余级位。
围棋业余级位从高到低共分25个等级,最高是1级,以下依次分别为2级、3级至25级。每个省级围棋协会应选择其中的7个及以上等级作为该省域业余级位评定标准(北京市目前评定标准为7级(原标准25级)、6级(原标准20级)、5级(原标准15级)、4级(原标准10级)、3级(原标准5级)、2级、1级)。
第三章 业余等级评定和认证管理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一)依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新修订的《体育法》,中国围棋协会负责全国围棋运动水平等级评定的管理、组织、实施与监督,负责建立适用于全国的围棋运动水平等级评定制度,是中国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管理的主办单位。
(二)中国围棋协会授权的单位会员(含各省级围棋协会、各行业围棋协会和各国家部委工会围棋协会),是其授权省域、系统内中国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管理的承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单位职责与权限
(一)承办单位职责:在中国围棋协会授权和指导下,根据中国围棋协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授权省域、系统内实际情况,制定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管理的晋升标准、办赛要求等规定,向中国围棋协会报备后具体实施。各承办单位职责如下:
1.各省级围棋协会
(1)各省级围棋协会是在中国围棋协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在其省域内完成中国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管理等相关工作,通过全国统一的“中国围棋行业智能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上传,并向中国围棋协会负责。
(2)对于极少数正在成立省级围棋协会的省域,中国围棋协会临时授权一个省级代理机构,作为其授权省域内中国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管理的省级承办单位。该省级代理机构由中国围棋协会每年审核一次,临时授权期限至该省成立省级围棋协会时终止。
2.各行业围棋协会
各行业围棋协会是在中国围棋协会授权和指导下,负责相应行业系统职工及直系亲属的中国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并向中国围棋协会负责。
3.各国家部委工会围棋协会
各国家部委工会围棋协会是在中国围棋协会的授权和指导下,负责相应国家部委工会职工的中国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并向中国围棋协会负责。
(二)承办单位权限
1.各省级围棋协会负责授权省域内业余6段及以下业余等级评定和认证及称号授予工作。各省级围棋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该省域内的中国围棋协会单位会员成为相应围棋业余等级评定代理机构。经省级围棋协会授权并签署协议,获得相应的等级评定代理机构资格;该代理机构应按省级围棋协会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关等级评定工作。该代理机构不按授权范围履行职责时,省级围棋协会有权根据协议和相关规定暂停或取消该代理机构的等级评定资格。各省级围棋协会均有向中国围棋协会投诉其他承办单位违反规定跨区域、跨系统发放证书的权利。
中国围棋协会支持、鼓励省级围棋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向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地(市)级围棋协会授权业余3段(含)以下比赛、考试的管理、等级评定和认证。中国围棋协会支持、鼓励省级围棋协会积极引导地(市)级围棋协会向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围棋协会授权业余1段(含)以下比赛、考试的管理、等级评定和认证。
2.各行业围棋协会负责授权系统内业余6段及以下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等工作。
3.各国家部委工会围棋协会负责授权系统内业余5段及以下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等工作。
第九条 等级评定方式
业余等级的评定方式如下:
(一)比赛
业余棋手通过参加由中国围棋协会及其授权的各省级围棋协会及代理机构、各行业围棋协会及国家部委工会围棋协会举办的围棋比赛,按照公布的相应比赛规程,根据业余棋手所参加比赛的等级、规模及所取得的成绩,进行相应的业余等级评定。举办围棋比赛应按照中国围棋协会发布的《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的要求开展。
(二)考试
业余棋手可通过“中国围棋行业智能管理服务平台”,参与由各省级围棋协会在授权省域内举办的围棋业余等级在线考试。围棋业余等级在线考试标准由中国围棋协会制定。根据业余棋手参与考试所取得的成绩,进行相应的业余等级评定。
(三)职业棋手鉴定
各省级围棋协会在授权省域内对围棋工作有重要贡献、年龄达到30周岁的围棋爱好者,可通过各省级围棋协会指定职业棋手鉴定的方式,评定中国围棋协会5段(含)以下业余等级,每年不超过30人。职业棋手达到五段、年满25 周岁方有鉴定资格。
(四)其它方式
根据中国围棋协会确定的其它方式对棋手进行业余等级评定。
第十条 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
业余棋手通过等级评定取得相应业余等级的评定结果,通过中国围棋协会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后,获得相应业余等级称号。其中:
(一)业余8段、7段:由中国围棋协会负责。棋手参加全国业余围棋比赛中获得相应名次,通过中国围棋协会认证后获得相应等级称号。
(二)业余6段:有两种渠道。第一是棋手参加全国业余围棋比赛中获得相应名次,通过中国围棋协会认证后获得相应等级称号。第二是棋手参加中国围棋协会授权的省级围棋协会或各行业围棋协会举办的省级围棋比赛中获得相应名次,通过中国围棋协会认证后获得相应等级称号。符合授予6段条件的赛事须由各省级围棋协会、各行业围棋协会赛前向中国围棋协会报备。为确保6段称号的严肃性,相关单位当年申报的6段名额根据上一年度的普及推广成效动态调整,由中国围棋协会另行通知。
(三)业余5段(含)以下:由中国围棋协会授权的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单位根据其授权区域、系统内制定的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管理的晋升标准、办赛要求等规定管理该项工作。业余棋手通过等级评定取得相应业余等级评定结果,通过承办单位认证后被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围棋业余等级证书管理
围棋业余等级证书是业余棋手参加全国围棋比赛、证明围棋运动水平和使用相应围棋等级称号的唯一合法证明文件。围棋业余等级证书限在各自省域、行业系统或部委工会系统内使用,由证书编号进行区分,不得跨省域、系统流通。围棋业余等级证书由中国围棋协会依法统一监制和管理,包括:
(一)业余段位从8段至1段;
(二)业余级位从1级至25级。
第十二条 围棋业余等级证书编号
围棋业余等级证书编号由“中国围棋行业智能管理服务平台”的认证管理平台统一生成,共14位。
证书编号的规则如下:
第1位:业余段位(Y)、业余级位(X)代码
第2、3位:省级行政区划分代码前两位(行业围棋协会HY,国家部委工会GB)
第4、5位:发证年份后两位数
第6、7位:发证月份两位
第8、9位:段位或级位级别
第10-14位:当月流水号
举例:
省级围棋协会证书:黑龙江省22年3月业余2段第18 位授予棋手证书编码:Y2322030200018。
行业围棋协会证书:某某行业围棋协会22年9月业余3 段第18位授予棋手证书编码:YHY22090300018(XX行业围棋协会)。
第十三条 围棋业余等级证书申领
各省级围棋协会有资格向中国围棋协会申领5段(含)以下空白业余等级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业余等级评定并向“中国围棋行业智能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数据,完成业余等级认证。各行业围棋协会、各国家部委工会围棋协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业余等级评定、提交相关数据后向中国围棋协会申领业余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业余等级证书的查询和使用
业余棋手可通过“中国围棋行业智能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和使用业余等级证书(含电子证书)等本人相关信息。
第四章 服务收费和发布平台
第十五条 围棋业余等级评定和认证包括比赛(考试)服务费和认证服务费。
第十六条 比赛(考试)服务费
比赛(考试)服务费包括场地、人力、器材、物料、技术、运输、宣传等投入,按照收支基本平衡、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根据赛事(考试)举办单位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比赛等级、各地经济差异和围棋开展情况,由赛事(考试)举办单位在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认证服务费
认证服务费包括防伪证书制作、电子证书生成、证书管理、证书查询以及认证服务技术研发、中国围棋行业智能管理服务平台及省平台建设、算力中心、制证中心、客服中心、人力资源、办公场地等投入和维护。
业余8段、7段和6段免收认证服务费。业余5段(含)以下业余等级认证服务费根据各地经济差异和围棋开展情况不同,经承办单位确认并报中国围棋协会备案后,通过“中国围棋行业智能管理服务平台”设置、管理和公布。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办法
承办单位(各省级围棋协会、各行业围棋协会、各国家部委工会围棋协会)如违反规定,则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次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中国围棋协会将寄送协会函提出警告批评,令其整改,消除影响;
(二)再次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中国围棋协会将暂停其中国围棋业余等级评定、认证及称号授予和证书管理的资格一年,暂停期间将委托其它单位代行其资格;
(三)如违反规定三次及以上,中国围棋协会将终止其该承办单位的资格,另设承办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围棋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其他文件和规定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中国围棋协会2019发布的《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试行)》和《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