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子棋等级制度
中国五子棋段级位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五子棋(连珠)爱好者参与五子棋活动的积极性,统一和规范我国五子棋爱好者技术水平的标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中国棋院认可的国内外五子棋比赛的五子棋爱好者。
第二章 五子棋的段级位标准
第三条 段和级是五子棋段级位标准的基本单位。棋手技术水平的高低通过其获得的段位或级位来体现。
第四条 段位共分九个等级,最高是九段,以下分别是八段、七段、六段、五段、四段、三段、二段、初段。段位以下共分十个等级,最高是一级,以下分别是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第五条 根据我国五子棋爱好者在国内、国际交流中所体现出来的实际水平,在五子棋段级位制度实施初期,对爱好者授予的最高段位暂定为六段。随着我国棋手参与国内外交流机会的增加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所授予段位的上限,直至九段。
第六条 五子棋的段级位标准如下:
段级位 段级位标准
六段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成年组1-3名
五段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成年组4-6名
四段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成年组7-10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青少年组冠军
三段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成年组11-14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青少年组2-3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成年组冠军
二段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成年组15-18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青少年组4-6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儿童组冠军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成年组2-4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青少年组冠军
地市级比赛(个人)成年组冠军
初段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成年组19-22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青少年组7-10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儿童组2-3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成年组5-7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青少年组2-3名
地市级比赛(个人)成年组2-3名
一级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成年组23-26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青少年组11-14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儿童组4-6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成年组8-10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青少年组4-6名
地市级比赛(个人)成年组4-6名
区、县级比赛1-3名
二级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成年组27-30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青少年组15-18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儿童组7-10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成年组11-14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青少年组7-10名
地市级比赛成年组7-10名
区、县级比赛4-6名
三级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青少年组19-22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儿童组11-14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成年组15-18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青少年组11-14名
地市级比赛成年组11-14名
区、县级比赛7-10名
乡镇级比赛1-3名
四级 全国五子棋比赛青少年组23-26名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儿童组15-18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成年组19-22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青少年组15-18名
地市级比赛成年组15-18名
区、县级比赛11-14名
乡镇级比赛4-6名
五级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儿童组19-22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成年组23-26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青少年组19-22名
地市级比赛成年组19-22名
区、县级比赛15-18名
乡镇级比赛7-10名
六级 全国五子棋比赛(个人)儿童组23-26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成年组27-30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青少年组23-26名
地市级比赛成年组23-26名
区、县级比赛19-22名
乡镇级比赛11-14名
七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比赛(个人)青少年组27-30名
地市级比赛成年组27-30名
区、县级比赛23-26名
乡镇级比赛15-18名
八级 地市级比赛成年组31-34名
区、县级比赛27-30名
乡镇级比赛19-22名
九级 乡镇级比赛23-26名
十级 参加乡镇以上级比赛
第七条 产生初段至三段称号的比赛,参赛选手须有一定规模,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同级别段位棋手。
第八条 国际五子棋比赛及其他行政组织举办的五子棋比赛,经中国棋院认可,可视具体情况套用本标准。
第九条 凡达到上述标准中任一条件者,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五子棋段级位称号。
第三章 五子棋段级位的审批与证书的发放
第十条 五子棋段级位审批权限
(一)段位称号以及参加中国棋院主办的比赛获得的级位称号由中国棋院批准授予。
(二)级位称号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达到五子棋段位标准的棋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向中国棋院申请段位称号。
第十二条 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达到级位标准的棋手,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中国棋院组织成立五子棋段级位专家评审组。拟获得两段以下段级位称号的棋手,也可向中国棋院提出申请,经评审组的考试和棋力测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段级位称号。
第十四条 在本段级位制颁布之前四年内,由有关部门举办的比赛经中国棋院认可,棋手的比赛成绩可套用本标准,申请相应的段级位称号。
第十五条 在五子棋普及和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经中国棋院审批,可授予名誉段位。
第十六条 段位和级位证书由中国棋院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七条 中国五子棋段级位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中国棋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